【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411条,把原规定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改为“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改动有二:(1)更加规范了析取关系的表述,并把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排除出委托合同的终止事由;(2)把“破产”改为“终止”。之所以把“破产”改为“终止”,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8条至第70条的规定,破产只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根据《民法典》第68条规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为了保持概念的一致性,作此修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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