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 (3) 先履行抗辩权在传统民法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创造性地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抗辩权,对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当事人互负债务。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都有义务。如果是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这种抗辩权就不成立。
其二,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如果没有先后顺序,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也是其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https://www.daowen.com)
其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后履行一方的特殊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后履行者可以拒绝自己相应的履行。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是一种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先履行方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或者对不完全履行进行了补救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如果先履行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再履行对于后履行方没有任何意义时,后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后履行方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其追究先履行方因迟延履行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