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叶某于2009年2月26日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约定叶某和万嘉公司为中宇公司募集资金引荐投资者,中宇公司支付实际投资资金总额9%的融资服务费,分两个部分支付,其中4%于注资完成后的1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其余5%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中宇公司或指定上市主体。此后,万嘉公司、叶某成功为中宇公司引荐了投资者,但中宇公司未支付报酬,引发纠纷。万嘉公司、叶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中宇公司支付拖欠的融资服务费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融资协议》,其中虽有“服务”的字眼,但从其约定目的来看,中宇公司是希望通过万嘉公司、叶某所引荐的投资者,为中宇公司募集到资金,用于企业经营;从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融资服务费”的内容看,万嘉公司、叶某需要履行的主要是“介绍潜在投资者”及协助中宇公司履行相应的准备工作的义务。因此,万嘉公司、叶某在本案中需要为中宇公司起到的主要是获取融资机会的报告和媒介作用,在订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斡旋,从而促成万嘉公司、叶某与投资人达成融资事宜。万嘉公司、叶某既不是融资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融资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其仅仅起到中介作用。因此,双方订立的《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属于中介合同,这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万嘉公司、叶某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