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的约定变更的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诚信、绿色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的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或是因为发现了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形,或是因为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是在主观上失去了履行或者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兴趣,因此希望与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重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需要根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来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一经变更,变更后的新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须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即告成立,但变更后的合同若想生效,还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在特定情况下还须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手续方得生效。(https://www.daowen.com)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从广义上讲,合同主体的改变也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原因,但是原《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变化是通过本章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制度调整的。所以,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