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中辅助工作的规定。
“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即与承揽人所具有的“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密切联系的工作。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否则,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为辅助性工作。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即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也即由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承揽人根据本条规定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对整体工作负责。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