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监理合同的规定。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发包方为委托人,监理人为受托人,合同内容是委托监理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监理合同属于双务、诺成、要式、有偿合同,且合同内容受到公法的干预。正是因为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所以本条才会有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依照委托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的规定。

按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监理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决定了未采取书面形式的监理合同原则上无效。监理人提供了监理服务,发包人(委托人)接受的,合同不因书面形式的缺少而无效。监理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且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上,监理企业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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