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以他人的有效成立的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与该债务同一内容的债务的契约。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作为连带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担保原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此点与连带保证具有相同之处。但在成立上,则有较大的不同。在债务承担,承担人的债务是与原来的债务并存的义务,不具有附属性。而保证则是一种从义务,以保证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但是,在成立后,尤其是在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方面,债务承担与连带保证几乎相同。(https://www.daowen.com)
并存的债务承担相当于增加了连带债务人,给债权的实现增加了保证,对债权人而言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因此,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告生效,无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对债务人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也没有加重他的义务,因此,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告生效,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第三人经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因不当履行导致的瑕疵履行、加害给付等赔偿责任。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因其不当履行而导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