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与原《合同法》第85条相比,除了将原条文中的“转移义务”改为“转移债务”,使语言文字更加规范以外,还增加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内容。这一规定的增加明确了原债务人的抵销权专属于其自身,新债务人不得主张,有效避免了因新债务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抵销,从而损害原债务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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