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即使当事人未对保证责任的范围作出约定,通常而言,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应当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未对保证责任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保证人也应在上述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以主债权为限。本条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对于保证人则是不利的。保证人如欲限制自己的保证责任,应当对保证的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
所谓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借款合同而发生的借款债权,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同意就该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谓利息,一般在借款债权发生,即借款合同约定或没有约定情形下法律规定的利息,也包括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罚息、复利等。非借款合同一般不存在利息。但是,在买卖合同等合同类型下,当事人各方也可以约定迟延支付价款的利息。此时,利息仍应具有独立性,不与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混淆。所谓违约金,应当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可约定性,值得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即使债务人不请求调整,保证人仍可以抗辩违约金过高。在借款合同,还涉及高利贷问题,超过法定最高利率上限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损害赔偿金,还涉及与违约金的关系,在以实际损失填补为救济的模式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存在部分可替代关系。所谓实现债权的费用,需要区分实现债权的途径,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则涉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具体数额并非保证人所能预先完全确定。(https://www.daowen.com)
本条虽然对保证责任的范围作出列举性规定,但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作出另外的约定,即只对主债权或主债权相关的从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法律虽然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作出列举性规定,是否意味着没有列举的项目,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在此,至少《民法典》并没有兜底性的“等”字。基于此,没有列举的项目,除非另外约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