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要约失效的规定。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叫做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效力的终止。失效的要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不再负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有作出承诺以成立合同的权利。本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从作出本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主体来看,可以将要约失效的原因分为三类,即因要约人导致的要约失效、因受要约人导致的要约失效以及承诺期限届满。具体来说:
首先,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按照本编的规定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的,自然失效,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在要约人无意撤销承诺时,受要约人拒绝承诺,则要约失效。根据本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未承诺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三种情形,即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在期限届满后未作出承诺。(https://www.daowen.com)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三种,他既可以向要约人明确作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或用其行为表示拒绝作出承诺,例如就相同标的与他人达成了合同。也可以对要约置之不理,或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而是在给要约人的回复中仅仅表示了,例如价格有无降低的可能,是否可以分期付款,是否能提前交货等内容。后续直至承诺期限届满仍无其他回应。还可以对要约提出一些不同的条件,不同意要约的部分内容,从而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即以反要约的方式拒绝原要约。
再次,当要约人无意撤销要约,且受要约人也无意拒绝承诺时,要约还可能单纯因承诺期限届满而失效。承诺期限是要约人受到其要约拘束的期间,期间届满的,要约当然失效,此时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承诺期限可以是被明确规定在要约中,也可以是按照通信速度、要约内容、受要约人的能力、行业习惯等综合确定的合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