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为我国《民法典》新增条款,这是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法释〔2014〕3号)第3条之规定内容而制定的,是对我国司法实务经验的认可。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负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虽然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其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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