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仅向未来发生效力,在行使解除权之前的部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在委托合同解除之前,通常而言,受托人已经处理了部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为有偿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28条第2款请求委托人按比例支付相应的报酬。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921条的规定,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所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

本条后段规定了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的损害赔偿范围,这是本法的新规定。关于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的损害赔偿范围,学界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得赔偿可得利益或者履行利益。 (19) 较多学者认为,赔偿范围应包括可得利益。 (20) 反对者或认为赔偿范围仅仅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 (21) 或认为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22) 还有学者持折中态度,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可得利益,首先要区分委托行为是否有偿。如果无偿委托的,有必要将赔偿限于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有偿委托的,又依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是否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与履行。(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的损害赔偿存在三种情形:第一,因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解除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解除方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解除方故意毁约,就应按照拒绝履行追求其违约责任。第二,因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如果委托合同为无偿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对受托人而言,由于其并无委托合同上的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合同,受托人原则上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受托人对受托事务的处理也有自身利益的场合,受托人也享有该请求权。对委托人而言,如果是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对委托人或多或少存在些许不便,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然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没有对价却要承担损失,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发生失衡,因此将其请求权限制于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因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如果委托合同为有偿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