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合同法》“仓储合同”一章对比可以发现,本条关于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条款为新增条款,同时,原《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条款被删除了。原《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所以删除此条款,是因为民法典总则编部分对此已有规定。《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另外规定的,适用上述规定。
(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