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现无法使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时,法律赋予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避免当事人陷于“泥潭”之中而无法自拔。该条适用的法定情形包括三种:(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又是买卖合同的前提,双方互相独立又彼此牵连。所以,当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融资租赁合同最典型的特征在于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当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融资租赁合同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当事人均可请求解除合同。(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属于不可归责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事由,参照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规则,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