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提存成立时间和效果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存于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成立,提存成立即发生债权债务在提存范围内消灭的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提存部门,但是根据司法部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第4条的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因此,债务人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在符合提存条件的前提下,携带适宜提存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将不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至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事宜。(https://www.daowen.com)
按照各国的通说,提存是可以撤回的,除非债务人在提存时向提存部门表示抛弃取回权,或者债权人在债务人取回提存物前向提存部门表示受领。《提存公证规则》第26条第1款、第2款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提存费由提存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