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882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民法典》第883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民法典》第884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第566条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应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予以解除,并承担合同解除的后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