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因承诺具有使当事人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所以合同在何地成立,直接决定了法院的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因此合同成立地点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二者是一致的。采取发信主义原则时,承诺的发出地即是合同的成立地;在采取受信主义原则时,承诺的收到地即是合同的成立地。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484条及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所在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要约人收到时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不需要通知,而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通过行为作出的承诺,承诺行为作出地即为合同成立地。(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2款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作出了特殊规定,并没有采取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此款的目的是解决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问题。之所以没有规定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或者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收件人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系统的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业中特有的情况,那就是,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是设在非收件人所在地的一个管辖区内。例如,大多数大型信息系统的存储中心所在地位于贵阳,这就意味着可能绝大多数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承诺生效地都是贵阳,如果按照第1款的规定,那么贵阳将成为绝大多数通过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由此可知,本条第2款采取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要确保一个信息系统的地点不作为决定性因素,将营业地视作合同成立地不仅更加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和人们的一般认识,而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该款的规定只是在法律事实上确立一种不容反驳的推定,当另一项法律(如有关合同订立或法律冲突的法律)要求确定一项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时,即可使用这种推定。 (3)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也可就合同成立的地点另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