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包人质量保证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其中施工人还包括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应视赔偿对象而定。赔偿对象是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的,责任性质属于侵权责任。反之,发包人已经赔偿上述损失,转而向承包人追偿的,为违约责任。之所以如此认定,是因为《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了建筑物倒塌的民事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就是本条中的发包人和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责任类别为连带责任。仅在对建筑物倒塌负责任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方可向勘察人、设计人追偿。
合理的使用期限首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遵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的合理使用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的,属于有效,按约定处理。合理的使用期限的实质是质量保证期限。(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