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保证合同形式的规定。

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独立文本,也可以是存在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存在性。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对于保证人、债权人都是有利的。在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权债务的变更,是否影响保证人的权利,才是可以具体确定的。保证人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对于债权人也是有好处的,书面形式能够便利债权人主张和实现保证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此,《民法典》第469条提出“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另外,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一样,具有可灭失性。可随时调查取用的要求是否必要可以探讨,特别是“随时”的要求,过于严苛。在此,重要的是存在书面保证合同,至于是否可以随时提供书面文本的原件,能否随时调取查用,属于原件的证明问题。笔者以为,从扩大解释的角度而言,保证人无须证明严格意义上的随时可调取查用要求。例如,以电子截屏为表现的保证合同邮件,只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应视为符合书面合同的要求,符合随时可调查取用的要求。甚至双方均认可签过电子书面保证合同,但无法提供书面文本,也不需要满足严格意义上的随时调取查用要求。

书面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涉及要约与承诺的关系,这属于合同编总则的内容。在保证合同的书面要求中,口头要约而书面承诺的,可以成立书面保证合同。书面要约而以履行行为承诺的,也可以成立书面保证合同。只要双方对此存在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即为足够。在此,保证合同的书面要求不是那么严格,因为立法者并未明确提出保证合同特殊的书面要求。但是,立法者为何提出保证合同要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书面保证合同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保证合同特定性的需要。否则,无法具体明确保证所担保的具体债权、金额、范围、期限等。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求是基于事实上的需求。(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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