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合同既然已经生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应当由自己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已确定,权利义务从此即指向当事人本身,而不因事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失去作用。

本条为注意规定,即使不作规定,也是当然之理。然而在实践中,确实有些当事人以自己或对方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承办人发生变化为借口,拒绝履行债务。因此本条作此特别规定,提醒那些妄图通过改名、换人等方式逃避自己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