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的规定。
债权转让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导致履行费用的增加。例如,作为邻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的一盆绿植签订了买卖合同,债权人又将对债务人的绿植交付请求权转让给了远在千里之外的第三人,这就导致债务人为了向受让人履行妥善债务,势必将增加相应的包装费和邮费,甚至为其购买运输途中的意外保险。由于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因此保证债务人的利益不因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受到影响,就成为了整个债权让与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不能由债务人承担,否则其利益将因为其无法阻止的债权转让而受到损害。(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为任意性规范,让与人与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时可以作出由受让人负担因履行而增加的费用的特殊约定。如果债务人事先声明或是事后同意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其负担,或是依照债务性质应当由其负担的,则由债务人负担。例如,某全国连锁的咖啡厅销售的不记名提货券,其被让与人转让给异地的受让人,受让人凭券提货时,当地门店已经无货。此时债务人应当自行承担异地调货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