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丰富多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人们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订立各种内容的合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地产生新类型和新形式的合同。因此,民法典合同编只能将一些现实生活普遍发生并较为成熟的合同在本编中特别加以规定。这种在合同编中被明文赋予特别名称且通过专门条文加以规范的合同被称为有名合同,又叫做典型合同。

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没有赋予特定名称的非典型合同,又叫无名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这类合同受到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即类推适用。在这类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备的时候,由于欠缺法律专门为其预设的任意性规范,因此需要通过合同编通则、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的专门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原则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于涉及国家安全、经济调控、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上述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