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其主体为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合同的特征如下。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这是其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只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二、标的具有特定性(https://www.daowen.com)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成果。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三、承揽人须亲自完成工作,在完成工作时由承揽人自担风险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原则上不能由第三人进行债务履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