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保证人享有债务人抗辩的规定。
抗辩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和不需要主张的抗辩。需要主张的抗辩称为抗辩权,权利人可以放弃。不需要主张的抗辩由法院主动适用,无须主张。德国民法将抗辩分为需要主张的抗辩和无须主张的抗辩,这种分类主要对于《民事诉讼法》有意义,是否需要主张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并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予以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701条并未严格区分抗辩和抗辩权,但是,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分清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和法院主动适用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有多种类型,包括债权未发生、未生效、无效、已消灭的抗辩等。债权未发生的抗辩包括主合同未成立、虚假等。债权未生效包括附条件、无权处分等情形。而债权无效则涉及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等。债务已消灭的抗辩,如债务人已履行完毕、债权人放弃债权等。这些基于客观事实的抗辩属于当事人无须主张的抗辩。而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未主张则视为放弃,法院不主动适用。但是,对于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也不能机械适用,须注意释明的问题。对此,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关于双务合同无效时返还清算的规定值得关注。(https://www.daowen.com)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的替代实现机制,保证的目的在于实现主债权。并且,保证人是以债务的现状为基础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的变更不能给保证人带来不利。如果保证人不能主张债务人的抗辩,则意味着保证人的地位比主债务人还低,所承担的责任比主债务人更多。这不符合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的规则。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不对保证人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在签订保证合同之际,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未签字盖章而未生效。则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完成签字盖章的,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未生效的抗辩。当然,这里涉及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的从属性规则。并且,还涉及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但是,保证人所享有的主合同未生效的抗辩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