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合同内容既无须包含所列举的全部内容,又不限于所列举的范围,仅仅是起到一个示范和提示的作用,合同的具体内容还需要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根据合同性质进行约定。
虽然合同不需要包含本条所列举的全部内容,但是本条所列的部分条款却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欠缺它们,合同就不成立。一般认为,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即本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是必备条款,它们决定了合同主体和合同类型。第3项至第8项则为普通条款,此类条款的缺失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对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减少风险和纠纷并最终实现合同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就第1、2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就第3项至第8项未达成一致意见,除非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其中某一事项达成一致为条件,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未达成一致的条款可以留待后续进一步商定。下面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简述如下。
其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没有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合同中需要准确、清楚地列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就没有目的,继而也就失去了订立的意义。本条所规定的标的应当被理解为标的物,而非学理语境中的给付行为。因此,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均可视为本条所列的合同标的。合同对标的的约定应当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因认识错误产生纠纷。
其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也是必备条款,缺乏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特别是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数量直接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对数量的约定要尽量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约定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个别合同因标的的性质无须规定数量,此时数量当然不是必备条款。但是在需要通过数量来确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情形下,数量条款即为必备条款。
其四,质量。对于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毋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约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其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https://www.daowen.com)
其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和严格性是不同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也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其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在涉外合同中,还是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还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以物易物、分期付款、抵销、现金结算、委托付款、信用证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其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其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进行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我国港澳特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与第1款一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