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与原《合同法》第340条对比可以发现,本条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第1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不仅可以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还可以就共有专利申请权转让时的优先受让权进行约定;(2)第2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共有专利申请权放弃时其他各方的专利申请权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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