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事实与裁判】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其中某国际公司作为债权人,曾与债务人福建某制油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在此之后,债务人又与其关联公司,即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田源公司,但债务人在收到货款后在同日将货款转回给其关联公司。两年后,田源公司与关联公司,即汇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田源公司将上述抵押财产转移给汇丰源公司,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汇丰源公司并未支付全部价款,抵押财产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余财产也并未实际转移。由于债务人福建某制油有限公司抵押财产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债权人即以福建某制油有限公司、田源公司为被告,以汇丰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涉及的两份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卖合同涉及的财产复归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福建某制油有限公司与中纺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中纺公司与汇丰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某公司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