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继受自原《合同法》第400条,但增加了委托人追认的情形。对原《合同法》第400条所规定的“同意”,通说认为包括事前同意和事后同意两种。《民法典》第923条所增加的“追认”,即对这一通说的明确采纳。

对于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委托人有无直接请求权,以及第三人就其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所遭受的损失等能否直接请求委托人负责,该条没有明确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