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租赁合同本身不是书面要式合同,但是若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则租赁合同被拟制为不定期租赁合同,适用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约权。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通过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当事人双方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则仍然以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准,而不是直接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该条规定实际上是证据规则。这里所指的书面形式,依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在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