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出卖标的物有权利瑕疵时买受人抗辩权的规定。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标的物有权利瑕疵的举证义务在于买受人。买受人的救济是“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它适用于买卖双方同时履行主义务、买受人先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或者出卖人先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场合。在买卖双方同时履行主义务的场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出卖人不提供适当担保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买受人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在先,出卖人不提供担保的,买受人可以中止价款的支付。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且支付价款义务在后的,亦同。

买受人中止支付相应价款,是指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到期应支付的价款,它可以是全部价款,也可以是部分价款。一旦出卖人提供了合适的担保,买受人就必须依约支付价款。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依照诚信原则判断担保是否合适。买受人无证据或者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应为自己擅自中止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