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准用性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同根同源,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只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关系被置于承揽合同之下,未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对待。本条规定是合理的,具有节约立法成本、使《民法典》瘦身的双重功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