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行纪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行纪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指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对于在成交前所占有以及成交后尚未向委托人转交的委托物,应当按照委托物的性质、特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存、看护。行纪人在成交前所占有以及成交后尚未向委托人转交的委托物,其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并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因此,行纪人必须承担妥善保管义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