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界限,体现着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因此,原《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随着市场经济自由度的不断提高,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逐渐不再被视为否认合同效力的一项独立事由,而是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因。根据本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其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是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单独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例如,一食品商店超出经营范围向顾客出售香烟,而其并未办理相关许可,其与顾客订立的香烟买卖合同不因超出经营范围而无效,而是因违反了法律对于烟草专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