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与标的物主物、从物瑕疵的关系的规定。

从物随主物是民法学的一条基本规则,这一规则是任意的,可依特殊约定排除之。合同解除原则上以根本违约为前提,当事人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物所有权之移转,属于出卖人主义务,主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就物的瑕疵规则来决定买受人的救济,即依照《民法典》第582条至第584条、第563条等来处理。其中的“退货”的实质就是解除合同,因主物不符合约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也可以基于《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因主物瑕疵导致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即合同整体失去效力。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之效力仅仅是关于从物的部分失去效力,主物之合同部分不因此失去效力,即仍有效。在此情形下,会发生合同大部分有效、一部分失去效力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