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该条是关于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规定。

与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一样,出租人亦有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与权利瑕疵。对于权利瑕疵担保,我国《民法典》第723条有明确规定,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民法典》第703条、第712条的规定亦可以得出出租人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无论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还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瑕疵的,则出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13条关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瑕疵的,出卖人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此,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则出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道理非常明显,在买受人或者承租人明知有瑕疵时还缔结合同,那么就意味着其愿意接受该瑕疵,而排除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当然其所支付的价金和租金也会比标的物没有瑕疵时要低。

不过该条则构成了一项例外规定,即若租赁物的瑕疵达到足以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则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瑕疵的,承租人仍然得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仍然在于保护作为弱势社会群体的承租人,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以及契约自由。因为很多情形,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由于承租人经济困难,无房居住,在合同订立时虽然知道标的物有瑕疵,但是却没有任何其他选择,只能订立该房租赁合同。为了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法律则规定,即使其明知的,在标的物危及其安全和健康时仍然赋予其任意解除权,这在法律政策上无疑是正确的。(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