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借款人根本违约的规定,违约情形仅限于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民法典》提供的救济手段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条文源自原《合同法》第203条。
借款人根本违约有多种表现,未依照约定支付利息、未依照约定使用借款等,均属于借款关系下的根本违约。本条仅适用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这一情形。
“停止发放借款”属于保全性救济措施,该措施有督促借款人改正错误的作用。“提前收回借款”则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因为,这类合同在发放借款时,金融机构往往要求借款人在本机构开设账户,这种设置为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提供了便利。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使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依照约定使用借款,也没有办法仅凭一己之力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则是前两种手段不能实现救济时的终局性手段,它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非诉的方式行使。解除合同后,仍有本金或者利息债权未得到清偿者,自可再向借款人求偿。(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