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从本条的规定来看,《民法典》合同编继承了我国自原《民法通则》《合同法》以来的传统,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要式主义,即整体上不对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别的要求,法律规定采取特殊形式的除外。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就是有效的。本条第1款的列举事实上包含了订立合同的全部形式,也表明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判断标志不在其形式,而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内容和签订背景等加以判断。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文字、纸张等载体明确地固定下来,可以做到有据可查,防止遗忘或反悔。其本身即可作为一项书证,在与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中作为裁判的依据。特别是在合同内容较为复杂、标的价值较大的时候,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如今已经成为几乎所有当事人的第一选择。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信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8)(https://www.daowen.com)
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最常见的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也称为默示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未向承租人主张腾退房屋,承租人也未表示不再续租而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期限变为不定期。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9)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地方:第一,是需要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合同内容需要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形式表现出来,表现的载体则没有具体要求,纸张、显示器、电子书、手机屏幕等都可以,而且合同内容通过上述方式表现出来后,还需要为对方收悉。如一方拿着存有书面合同的手机向对方念出合同内容,对方表示同意但未收到相关文字信息的,则不能视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第二,是可以供双方当事人随时调取查用。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是书面形式合同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根本特点,这一特点将合同内容作为一项客观证据加以固定。值得注意的是,以诸如微信语音、视频传输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由于也符合本条规定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的要求,故也应当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此外,一方当事人通过隐藏录音录像设备所获取的电子资料也不能被视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而只能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录音录像证据。因为其获取方式并非通过电子信息交换这一本条所列举方式的共同点,且对方当事人一般也无法随时调取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