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本条中的承包人,是指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不包括在内。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民法理论及实体法中,有法定抵押权、优先权等不同的称谓。其产生要件是:(1)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2)承建的建设工程在性质上可以折价、拍卖。公益性建筑等即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https://www.daowen.com)

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给自己,也可以请求依法拍卖,自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虽然一并转让,但土地之价金不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支配范围。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