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公开悬赏的规定。
从本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悬赏的法律性质,但是应当将其理解为单方法律行为。首先,本条没有规定完成特定行为的人须具备行为能力,这就意味着完成特定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依然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得以保护,而如果将公开悬赏理解为要约,则完成特定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只能在无因管理制度中寻求保护。其次,本条对发出悬赏与完成特定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和行为人在完成行为时,对悬赏广告的知悉没有作出要求,这就意味着在公开悬赏发出之前,就完成特定行为的人以及那些完成行为时不知道公开悬赏内容的人,均可以根据本条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而如果将公开悬赏理解为要约,则以上两种人完成的特定行为均不能被视作承诺,因为没有或者不知道要约,则无从承诺。此外,支持要约说的一项重大理论依据就是要约可以撤销而单方法律行为不得撤销,但是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除公开悬赏人声明不可撤销的以外,其可以在特定行为完成前按照自己的意思撤销其公开悬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