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的规定,在性质上既属于裁判性规范,也属于当事人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不同质量的标的物,不仅影响价款,还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对于标的物质量,《民法典》首先尊重意思自治,即让当事人成为其合同法律关系的主宰者。标的物的瑕疵,在理论和实体法中,区分为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质量瑕疵属于后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责任人为出卖人,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

鉴于出卖人最清楚标的物质量,且在现实生活中,出卖人多将标的物质量在要约邀请或者要约中展示、披露。因此,“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属于要约因子,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应符合该说明。本条在适用上属于就标的物质量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的情形,质量约定不明的,适用《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来认定质量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