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合伙份额转让限制的规定。
合伙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赖为前提,对于合伙人份额的变动,理应有所限制。所谓合伙人的份额,因为其在合伙解散并清算前为共有关系,因此系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的应有部分。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自己所有之份额转让于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转让协议就一定是无效的,在符合善意取得和经其他合伙人追认的前提下,该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如擅自转让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不在此限。合伙人将份额内部转让的,仅负通知义务即可。但不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合伙人将其所有之份额转让给第三人的,等同于退伙,受让的第三人即成为新合伙人。(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