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413条,把原规定中的“破产”改为“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组织”改为“清算人”,并增加了“遗产管理人”。修改原因请见《民法典》第935条的“对照适用”部分。
关于“必要措施”的判断。由于“必要”是不确定概念,应结合个案情形进行具体化分析。判断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或者清算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应结合委托事务的性质、委托事务终止时的客观情况以及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的能力和经验等来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