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规定的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与《民法典》第924条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在是否存在法定定期报告义务上不同: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无法定的定期报告义务;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业主定期报告相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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