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一起构成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0条的规定与原《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相比,具有以下明显变化:首先,增加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的、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其次,区分了无偿和不合理对价时行使撤销权的不同条件,对于债务人放弃财产的,则只要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如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支付了对价,那么,撤销权的行使不仅要有客观要件,而且要求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有主观上的恶意,从而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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