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为新增规范,就提存成立的时间和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而非当债权人受领提存物或者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时提存成立。从而在《民法典》中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于提存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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