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对于承揽合同,既可以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也可以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材料不符合约定,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材料符合约定,因该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在工作中应当以该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在需要更换零部件的承揽合同中,只有确有必要更换的零部件才能进行更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