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是对我国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转化。
本条的文义在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真实可靠的财产线索,如债权人放弃或怠于就保证人提供的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保证人免责。所谓“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所指的是,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的权利,即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力救济权,这是一种程序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或怠于向执行机构提供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那么,“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应为放弃或怠于就保证人提供的真实财产信息实现债权,并导致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免责。(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