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竞合的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在违约金或者定金之中任选其一,请求对方赔偿,但是二者不可并用,一旦选择一项,则视为对另一项的放弃。
与非迟延履行违约金排除赔偿损失的适用不同,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是可以一并请求的,但是只有在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才能在定金不够的限度内要求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定金与违约金的根本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而非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因此,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只要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中的一项可以弥补损失,那么守约方即可以选择相应条款对自己受损的权益进行救济,如果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均可以弥补损失,那么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条款。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和违约金均无法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予以增加,或者在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对超过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请求违约方予以赔偿。这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即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因此赋予守约方对适用定金条款或是违约金条款的选择权,即能够起到保障合同利益,弥补其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作用。而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不但在实践中对补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并无必要,而且并用后赔偿金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与公平原则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