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租赁物在租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在租期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负担,即只要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是由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引发的,承租人不但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请求减少或者不付租金。究竟是减少租金还是不支付租金,则应当根据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加以确定。如果租赁物因毁损灭失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此尚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澄清:首先,若标的物仅仅是毁损,尚可以通过修缮恢复原状的,则承租人得以依据《民法典》第712条之规定,请求出租人修缮该租赁物,此时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减少租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出租人修缮租赁物而致使其不能使用或者影响使用所产生的租金损失。其次,若租赁物毁损灭失,是基于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则出租人还须对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盖此时其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若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同样出租人须对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出租人则可以基于侵权行为等向该第三人追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