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我国原《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对比可以发现,本条规定主要有如下修改:(1)将“给付”修改为“出具”,以使表达更为准确和清晰。(2)增加“入库单等凭证”,丰富了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可以获得的凭证类型,更加符合我国仓储保管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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